2006年1月5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带刀准备抢 未抢也坐牢
杨江敏

  近日,宁波江北法院审结一起抢劫预备案件,3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,并处罚金1000元。
  孙某、何某、胡某到宁波多日,因手头拮据,便萌生抢钱的念头。3人商定在江北区沿江公园下手,其中两人还携带了弹簧刀。他们在公园里寻找作案目标时被巡逻的保安抓获。法院认为,3被告人积极准备作案工具,并物色抢劫对象,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,因属犯罪预备,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,可减轻处罚。